侨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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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归侨侨眷暨留学归国人员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归侨侨眷暨留学归国人员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由在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工作的归侨侨眷及留学归国人员自愿组成,是具有统战性、知识性、联谊性、服务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继承发扬归侨侨眷、留学归国人员的爱国主义传统,宣传和贯彻党的归侨侨眷、留学归国人员政策,广泛联系学校归侨侨眷及留学归国人员,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交往,提升服务质量,凝聚侨界力量,引导归侨侨眷及留学归国人员积极为学校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上一级侨联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和留学归国人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归侨侨眷的法治宣传教育,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为归侨侨眷和留学归国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

(三)广泛团结归侨侨眷和留学归国人员,鼓励会员充分利用自身身份及留学背景、语言和学术优势,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了解社情民意,围绕学校和地方发展大局,形成高质量的建议和调研报告,为学校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四)密切与归侨侨眷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联系,开展丰富多样的联谊交友和对外交流活动,促进相互了解,密切感情、增进友谊;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反映归侨侨眷和留学归国人员的意愿和要求;关心会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及时反映其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把本会办成归侨侨眷及留学归国人员之家。

(五)广泛联系华侨、侨眷及海外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团体,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为学校人才引进、学术交流牵线搭桥;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上坚定、专业上突出、群众中认同的优秀人才,有意识地为优秀人才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第三章 

第六条在本校工作的归侨侨眷和留学归国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留学归国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入会条件:

(一)为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在职教职工。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海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或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超过1年;或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担任讲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应职务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超过半年。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报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经由本会批准后,报党委统战部备案。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设会员大会、委员会。

第十三条本会的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委员会。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表彰先进个人。

(五)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本会工作总结。

(六)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委员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自身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侨联事业,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上级侨联组织给予的活动经费支持。

(二)学校拨付统战工作专项经费。

(三)其他单位或部门、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的捐赠和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十九本会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拨。

章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

第二十本章程自报上一级侨联备案、校党委核准之日起生效。